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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07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106]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人社发[2106]25号

2016年3月7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降低参保人个人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统筹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由35%提高到40%;在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省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二、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
  1.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2.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见附表)。

  三、降低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中3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20%。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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