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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恢复部分企业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3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安[2007]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恢复部分企业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京药监安[2007]93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广东省博罗先锋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50号)和《关于恢复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5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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