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1]311号
2011年4月8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任务愈发艰巨、形势更加紧迫。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我市此次大检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检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市监察局、纠风办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追究;市卫生局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
(二)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及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时间:自2011年4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五)检查步骤: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中旬为自查阶段。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检查重点和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报至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重点检查阶段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4月中旬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为辅。此阶段工作分两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查组的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我市进行检查的三级甲等医院检查工作;各区县上报的医疗单位进行直查和组织各区县交叉检查工作。第二层面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不含市局直查和区县交叉检查单位)的检查工作;配合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直查和区县交叉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11月上旬为总结上报阶段。
检查中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派出联合督查组到区县进行重点督查。
(六)检查重点和内容
检查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鉴于此次检查涉及部门较多,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汇报,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精益求精,查深查透。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几年来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做到精益求精,深入检查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加大力度,从严处理。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深入调研,完善制度。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通过检查提出建议,完善价费政策,构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五)廉洁执法,依法行政。价格检查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执法程序和相关规定办案。
(六)及时反映,全面总结。大检查期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简报形式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并按照要求上报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认真进行总结。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此次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于2011年11月10日以前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传真:23288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