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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5]0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17号

2015年5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可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禁忌症和健康损害,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发挥重要作用。《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对职业健康检查进行了规范,包括:明确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立条件、职责和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主检医师,以加强质量监控、避免漏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等。同时,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强化了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对更好地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办法》,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培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职责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按照《办法》中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要求,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大对其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超范围开展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充分发挥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辖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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