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辽委发[2005]25号 2005年9月19日)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主要任务,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加快建立新机制步伐,为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新机制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改革的总体方案之中,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综合推进,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以横向协作配合、纵向垂直负责体系为依托,以部门齐抓共管为基础,以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综合措施为手段的工作机制。
3.坚持宏观调控与微观自治相结合。省级着重研究战略、完善法制、制定政策、搞好规划,建立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宏观调控保障体系;市、县级着重建立制度、确立标准、制定规范、提供保障,建立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宣传教育相统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乡、村级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改进经常性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群众自治的工作保障体系。
4.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科学规划新机制建设工作,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基层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经济基础、工作基础、群众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率先建立新机制;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新机制。
5.坚持依托载体抓落实。善于运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为国为家生好娃,和谐健康幸福家”活动、人口大讲堂等有效载体把新机制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到2010年末在全国基本建立新机制的目标要求,我省要在全国率先建立新机制,具体分为两步走的工作目标。
1.到2008年末,全省80%的县(市、区)初步建立新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建立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定期磋商、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建立分类指导、分线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能上能下、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到2010年末,在全省全面建立新机制,各项工作全面实现依法管理程序化、村(居)民自治制度化、优质服务规范化、政策推动多元化、综合治理职责化;人口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基本实现人口现代化。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新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管理
1.完善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体系。建立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基础,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
2.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权限。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的服务功能。
4.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5.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宣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6.依法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人口计生部门运用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提高征收案件结案率。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计划生育抵押金和保证金。
7.依法依纪追究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公务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
(二)村(居)民自治
1.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在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时要突出计划生育内容,明确村(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等。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2.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成员包括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人口计生专职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充分利用村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
3.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县一级要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乡(镇)一级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办法;村一级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4.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在社区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人口计生专职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民警、驻社区代表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各级政府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问题。建立健全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促进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公开,在农村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凡是需要居民(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生育情况、违法生育处理情况、流动人口办证情况以及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要定期公开;属于政策包括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的申办程序等,要长期公开。
(三)优质服务
1.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工作格局。各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教学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栏目。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阵地建设,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
2.完善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阵地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共办”的工作机制。城市物业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业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3.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所为骨干、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按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配置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施。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至少应有一名事业编制的助理执业医师。
4.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大力实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满足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加强孕前指导、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省、市、县三级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完善实行出生缺陷监测制度和病残儿数据库管理。
5.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改革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工作机制。按照以需求定计划的原则,改进药具计划管理,突出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免费供应的药具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药具调拨方式和药具发放模式。
7.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加强产业开发队伍建设,成立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积极培育生殖健康产品、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文化产品、计划生育信息、计划生育技术产业五大市场,不断满足群众对少生优生和生殖健康的需求。
8.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信息化支持系统。加快以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电子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步伐。2005年,完成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2006年,初步建成标准统一的省、市、县三级网络平台和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省、市、县、乡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网。公安、民政、卫生、统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在人口统计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实现人口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9.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即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村(社区)活动。
(四)政策推动
1.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已婚育龄夫妻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的法定政策。对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取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比照上述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或者相应待遇)。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落实率要达到100%。研究建立辽宁省城市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
2.完善对农村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月人均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制度和程序,以“直通车”形式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
3.建立和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扶贫部门要优先为独女户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在农村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推行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社会保险制度。各市政府要按照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制定无工作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具体办法,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积极兴办各类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要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的老人养老。通过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形式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五)综合治理
1.建立和完善人口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调整社会经济政策时,要制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凡出台重要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户籍制度改革、教育资源配置、社区管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事业改革中,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行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时,要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每4年评选一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适时进行“辽宁人口奖”评选。
2.健全和完善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实行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磋商制度,加强横向沟通与协调,形成相互合作、综合评估的协调运作机制。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制度。
3.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加强人口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人口总量、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特别是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的研究,把战略规划与行动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长期有战略、中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
4.实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4号),特别要强化落实“三资”、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指导“三资”、民营企业组建计划生育协会。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办事大厅,要开设计划生育工作窗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把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特殊人口纳入管理范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新机制建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1.完善领导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党委、政府议事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一到两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每年年底下一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交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
2.坚持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分线考核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相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垂直管理责任制,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协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改革考核方式,简化考核内容。对党委、政府,重点考核“责任、措施、投入”是否到位;对人口计生部门,重点考核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对相关部门,重点考核签订的责任状中的任务是否完成。
3.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或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党员违反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制按年度实施。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实行追踪否决。
4.稳定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到人员、责任、报酬落实。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人口计生干部进行交流,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要及时提拔重用。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实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充实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分流非专业人员。村计生主任或专职干部和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要公开竞聘上岗,一般应是3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整顿村计划生育中心户,计划生育中心户最大规模不能超过100户。落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适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岗位补贴标准。建立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应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人选。
5.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项免费服务项目以及基层工作人员报酬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报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和计划生育活动经费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化建设、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随着财力增加逐年有所增长。通过政府采购、以奖代补等方式,改进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分配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