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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07-17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0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总局收到山东、浙江、广东、广西等14个省份报送的海米抽检结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抽检不合格率最高。从抽检结果看,海米(虾米、虾皮)等干制水产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米监督抽检情况
  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的《关于海米监督抽检结果的情况报告》看,海米(虾米、虾皮)等干制水产品中防腐剂(如苯甲酸、山梨酸等)、亚硫酸盐和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以及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其他省份生产企业的,已按有关规定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开展海米等干制水产品专项监督检查
  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集中的东部沿海省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企业及加工小作坊的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检查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卫生状况、原辅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接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核查处置。对检查中发现食品原料进货、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的问题,要立即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从严处置,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不足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整改,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点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海米等干制水产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对购进和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感官性状异常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要立即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已经售出的干制水产品,并监督经营者销毁停止经营和召回的干制水产品,严把食品经营过程干制水产品安全关。

  (二)做好海米专项抽检及后续处理工作
  总局针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已部署开展海米等干制水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此次专项抽检主要涉及浙江、辽宁、广东、福建、江苏及天津6个省(市),主要检测添加剂、重金属、非法添加等项目,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总局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做好专项抽检的相关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专项抽检中发现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非法添加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要监督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依法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并对召回的问题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同时,对不安全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来源和导致不安全的原因要进行全环节、全过程彻底追查。追溯链条断裂、无法追溯时,相关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全部责任。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经营海米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区公安、海洋渔业等部门的合作衔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排查、处置海米等干制水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隐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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