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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5-13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3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09]4号

2009年5月13日

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

  你院《关于设立我院为市级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请示》(津辰中医发[2009]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望你院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和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请你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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