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规发[2017]26号
2017年8月8日
各市(含绥芬河市、抚远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物价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计划统计处、社保局、财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41号)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在全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定在已开展分级诊疗试点10个城市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医疗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城市,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新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改进工作方法,达到《意见》提出的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二、抓住重点,积极施策
各地要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要求,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努力提高基层和县域就诊率,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充分发挥医师区域注册优势,利用医联体、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城市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应逐步恢复产科和外科一、二级手术,争取在上级医院专家指导下开展部分三级手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改委负责)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关于规范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黑医改办发[2016]3号)工作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壮大家庭医生队伍,落实团队式签约服务。要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科学设计签约服务包,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对签约居民慢性疾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上转、下转住院治疗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到2017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中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人社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三)以新型医联体为载体推进分级诊疗。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25号)工作要求,通过组建城市医疗联合体、县域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等方式,为分级诊疗提供保障。在医联体内推行双向转诊、急慢分治。鼓励护理院、康复医院、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等加入医联体,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人社厅、物价局负责)
(四)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三级医院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将独立设置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等纳入区域卫生资源规划管理,向患者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改委负责)
(五)科学实施急慢分治。以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为载体,慢病管理为重点,日间手术为突破口,做好急慢分治工作。
1、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三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二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和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将实施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范围,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即视为自动与医联体上级医院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超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患者,可以转至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及时转至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医联体上级医院要拿出50%左右的专家门诊号源向家庭医生团队开放,签约居民可以通过家庭医生在上级医院预约挂号、预留床位。医联体上级医院对通过家庭医生上转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简化签约患者向上级医院转诊审批手续,实行家庭医生负责制。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签约慢性病患者,可实行“长处方”政策,将单次配药量延长至1个月。对于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院的签约患者,在回到基层时,视病情可实行“延伸处方”政策,继续延用上级医院处方药品(特殊药品除外)。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人社厅、物价局负责)
3、加强慢性疾病管理工作。针对高血压、冠心病、慢阻肺、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充分发挥基层签约服务保障作用,注重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规范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和医保资金压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疾病临床初步诊断,按照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制定个体化、规范化的治疗方案;建立健康档案和专病档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患者年度常规体检,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并发症筛查;开展患者随访、基本治疗及康复治疗;开展健康教育,指导患者自我健康管理;实施双向转诊。二级及以上医院负责疾病临床诊断,按照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制定个体化、规范化的治疗方案;实施患者年度专科体检,并发症筛查;指导、实施双向转诊;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效果进行评估。其中,二级医院负责急症和重症患者的救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三级医院负责疑难复杂和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对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要注重落实农村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慢性疾病管理应将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以患者为中心,按照签约服务内容,与上级医院、专科医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为患者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疾病诊疗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人社厅负责)
4.不断推进日间手术试点。以医联体为切入点,在三级医院及其协作关系的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逐步推进分工合作的日间手术模式。逐步形成“手术在医院,康复在社区”的“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三级医院逐步推行日间手术,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为患者提供高效的日间手术服务,将术后稳定康复患者转往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术后患者随访制度,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术后康复,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日间手术绿色通道。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日间手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合理确定按病种支付标准。争取到2017年底,开展日间手术的三级综合医院达到60%,每个医院开展日间手术的专业不少于3个。(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负责)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改委、人社厅、物价局负责)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应用在分级诊疗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实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人才的引进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慢性病中的作用。(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负责)
三、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以家庭医生签约和医联体为核心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物价部门要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同时完善基层卫生人才引进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
《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相关要求,要认识到医疗服务实行按病种收费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国家发改委已会同卫生计生委和人社部遴选了320个病种,供推进按病种收费时使用。省物价监管局将会同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出台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地做好有关工作。物价部门要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病种技术规范可参考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和中国价格学会《关于发布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试行)》(卫学字[2017]08号)执行。(省物价局、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地应按照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黑龙江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黑价联[2017]4号)要求,强化“三医联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服务定价要助力分级诊疗,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同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省物价局、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完善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负责)
四、加强宣传考核,务求实效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分级诊疗制度的认可与支持。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本地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案,新纳入分级诊疗试点的城市应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并启动试点工作。各地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正式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各地应对照《意见》所附《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按月汇总本地试点工作情况,并于下一月15日之前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到2017年,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率≥9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65%;
二、试点地区30万以上人口的县至少拥有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一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三、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30%;
四、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70%;
五、远程医疗服务覆盖试点地区50%以上的县(市、区);
六、整合现有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完善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基本覆盖全部二、三级医院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八、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
九、试点地区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40%以上;
十、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占同类机构之比分别达到100%、100%、85%、7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同类机构诊疗总量比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