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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文字号

沪卫计法规[2015]0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卫计法规[2015]021号

2015年12月28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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