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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31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11]1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31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11]190号

2011年5月31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在养殖业俗称“瘦肉精”。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此类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现将《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确保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44号)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安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达到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杜绝从药用渠道流失,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目的。

  二、职责分工
  全省统一部署,根据职能分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市场监督处负责药品批发零售环节的专项治理,稽查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的追踪调查工作,直属分局负责直属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市、州按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专项治理,并负责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督促企业整改等具体工作。

  三、治理内容
  (一)药品生产环节。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是否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流向明。盐酸克仑特罗属蛋白同化制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生产销售其他“瘦肉精”中列入的人用药品,按处方药管理。
  (二)药品批发环节。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是否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并对购销情况跟踪核实流向;是否存在无蛋白同化制剂经营资质的企业违规经营盐酸克仑特罗或向药品零售企业等相关单位违规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药品的行为;销售盐酸克仑特罗是否严格审核购买方资质和有关材料,其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管理是否规范。
  (三)药品零售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的行为,对“瘦肉精”中列入的其它人用药品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如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或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治理阶段(6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突击式检查,检查面必须达到全覆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进行及时查处。
  (二)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3月)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专项治理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治理成效。不断完善相关药品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反弹。
  (三)监督抽查阶段(检查组随时组织抽查)
  省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适时组织飞行检查,对全面治理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查处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关药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合实际,分解治理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市、州局和相关处(科)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能,明确重点环节、重点任务、重点目标,严格排查,加强监管,安监、市场、稽查要形成合力,做到无缝衔接,堵塞监管漏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药品企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杜绝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行为。各市、州局在检查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要深入追踪调查,涉及其他市州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州,同时上报省局相关处室。
  (四)检查期间按规定标准食宿,不得饮酒,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摊派任何费用,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各地要注重日常监管及专项治理的结合,分别在6月20日、12月20日上报半年和全年专项治理生产、经营检查汇总表及工作总结。

  安监处联系人:李博然,电话:027-87253508;
  市场处联系人:朱建文,电话:027-87253504。

  附件:(略)

  1.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品种目录

  2.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治理工作半(全)年报表

  3.药品经营环节专项治理工作半(全)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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