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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南京市雨花台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苏卫应急[200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命名南京市雨花台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的决定

苏卫应急[2007]45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雨花台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进行评估验收的请示》(宁卫应急[2007]37号),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应急[2007]23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考评验收组于近日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工作进行了考评验收。

  近年来,雨花台区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应急工作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盖边沉底、反应灵敏,平战结合、运转高效”的总体思路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目标要求,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卫生应急的“一案三制”建设,做到了领导重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硬件先进、资料齐全,措施到位、成效显著,总体水平达到了“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命名南京市雨花台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

  希望各地以南京市雨花台区为榜样,认真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扎实开展“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基层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夯实卫生应急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同时,希望南京市雨花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弥补不足,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完善卫生应急体系,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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