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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内实施高锰酸钾购买者登记身份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内实施高锰酸钾购买者登记身份证措施的通知

2014年9月26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对高锰酸钾实行管控的通知》(京公治[2014]1212号)文件要求,现将涉及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对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高锰酸钾外用片的购买者,需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名、数量和规格等信息,信息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高锰酸钾外用片过程中,如发现一人多次购买,或购买数量明显异常的,应立即通报属地派出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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