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9]87号
2009年11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中国医学科学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我省中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资源,“北华佗、南新安”在祖国医药学发展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省中医药事业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与中医药资源大省的地位不相符合,与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不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协调。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思路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出发点,以传承、创新和发展中医药为主线,以中医药特色建设为重点,以深化中医药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大力实施“三名三进”(名院、名科、名医和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工程,积极推进中药“三名三保”。(名药、名店、名厂和保证中药材质量、保证中药饮片与炮制质量、保证中药产品与制剂质量)工程和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控制疾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
主要目标:今后5年内,建成2个国家级传统医学临床教学科研基地,其中代表性学科居国内一流水平,国际上有较大影响;重点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院建设);建成20个中医主体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名牌中医医院,50%的市级中医医院达到三级中医医院水平,7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10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诊室)和中药房达到建设标准,100%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建成60个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技术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学科和中医专科(专病);培养100名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在国内和省内中医界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的知名中医专家;重点建设20个全国和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成10个全国和全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万人口中医床位数、万人口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中医医疗保健服务量同比增长50%以上,中药产业总产值增长80%以上。
二、巩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加快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各级中医医院为主体,以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形成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功能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按照
《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要求,每个市、县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基本医疗服务、代表本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诊室)和中药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提供中医药服务。未经法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撤销、拍卖、合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或改变其性质。鼓励与引导社会资金兴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大力实施“三名”工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势,重点建设一批名牌中医医院,重点培育、扶持和发展一批专科(专病),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中医临床专家,强化名院、名科、名医建设,打造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全省中医药“三名”工程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重视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综合性医院中医科室是中医医疗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西医结合的重要载体。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要充分利用综合性医院的人才、设备优势,努力建成一批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临床优势,重点组织开展对肿瘤、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疑难病症和老年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提高临床疗效,创新医学成果。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强化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一)加强政策支持、保护力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体系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健康教育中,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二)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大力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把中医药技术服务贯穿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基层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卫生中医医疗服务或投资兴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国和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示范区创建活动。
四、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后劲
(一)加强中医药教育机构建设。加大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投入,支持安徽中医学院和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中医药高等院校要坚持以社会和行业需求为导向,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着力培养中医药科技创新人才。安徽中医学院要坚持以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研发人才为主的办学方向,改进人才培养模式,着力打造行业领先的重点学科和知名专业,努力创建中西部地区一流的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要明确办学目标,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努力成为我省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和中药企业实用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
(二)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表彰制度。大力培养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对在发展中医药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长期坚持在中医临床第一线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中医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尊重保护名老中医,继承发扬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要尊重离退休名老中医意愿,采取抢救性措施,配备助手,协助其整理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制定并实施引进、培养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的政策。继续实行城市中医类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一定时限的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招募中医院校本专科毕业生或中医类执业医师到建制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县级政府要保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一名中医药院校本科毕业生或中医类执业医师的编制及经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完善师承教育制度。鼓励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或者有中药炮制专长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鼓励中青年中医药人员拜师学习。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高我省中医药科研能力和水平
(一)合理配置中医药科研资源,完善全省中医药科研体系。支持安徽中医学院组建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重点加强对华佗医学和新安医学的整理和研究;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整理、研究中医药学术,创新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单味中药及中药复方的研究,研制发明新药;加强中医药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学科建设。
(二)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打造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大力推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按照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实施《安徽省中医院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总体建设方案》,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体制机制,落实配套经费,实行倾斜政策,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我省在国家中医药发展格局中的地位,提高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开展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重点中医院建设),选择若干个优势病种,依托市级或三级以上中医院,由市级投入为主、省级资金给予支持、多部门配合,重点建设若干个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院建设)。
(三)加强中药制剂的研制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人员继承创新中医药传统剂型。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根据安全有效的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的经验方,自制中药膏、丹、丸、散等普通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使用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中药制剂与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管理办法,尤其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制膏、丹、丸、散等传统中药制剂,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申报和注册程序。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做好安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加快构建现代中医药产业体系,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
(一)加快发展中药现代产业、种植业和加工制造业。制订并实施《安徽省现代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省中药产业发展,以亳州现代中药产业为龙头,整合全省中药资源优势和中药研发、生产优势,从种植加工到中成药,从研发到临床,统筹布局,整体推进,做大做强安徽中药产业。加强我省道地药材、大宗药材、名贵特色药材和重点中成药品种所需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创建优质药材品牌,在全省重点建设若干个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和中药材优良品种培育基地;指导和支持农民发展优质中药材种植,把中药材种植作为农民致富增收的新亮点和振兴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在全省建立100万亩中药材示范基地,逐步实现中药材种植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优质化。积极申报和建设国家级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加快我省中药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支持中药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自主创新水平,鼓励和支持研制中药新药,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名优中药新药。引导中小型中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和产权制度改革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鼓励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使用我省中药产品。
(二)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产业和物流业。支持企业开发生产中医药保健产品,鼓励开展药浴、药膳、药茶、保健按摩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注重培养养生保健专业人才,促进我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加速改造传统中药商业,支持中药商业企业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模式,形成配套齐全、管理先进、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物流体系。高起点规划建设1-2个中药现代物流中心,发挥集聚和品牌效应,提高我省中药物流水平;支持亳州国家级中药材专业市场做大做强,建成管理规范、服务一流的现代化中药材市场;支持我省中药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规模大、覆盖广、服务优的中药销售网络。
(三)整合资源,完善中医药产业链,实现事业向产业延伸。以安徽省中医院为依托,以具有一定综合实力的市、县中医医院和中医药科研及教学机构、省内知名中药企业为骨干,组建安徽省中医药集团,集中医医疗、科研、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于一体,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打造安徽中医药的“航母”,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以亳州现代中药产业为依托,推进安徽“中药谷”建设,着力打造集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中药工程以及旅游、休闲、保健等产业链为一体的中药产业现代化集群。
七、积极推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安徽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一)实施中医药“走出去”战略。加强我省“北华佗、南新安”特色优势的对外宣传,探索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创造条件吸引境外留学生来安徽学习中医药;大力培养外向型中医药人才;鼓励引进外资合作开发有独特疗效的中医医疗技术及中药新药和新剂型;鼓励中医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在境外开设诊所、医院,扩大安徽中医药的国际影响,促进中医药更好地走向世界。
(二)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基地建设。以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为依托,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针灸医学基地,使针灸医院成为针灸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的中心,成为祖国传统医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窗口,成为安徽中医药事业的知名品牌。
八、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一)强化政府统筹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将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列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民生工程项目,明确发展中医药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中医药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
《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中医药事业经费预算增长幅度不低于本年度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扶持中医药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财政补助考评办法,建立符合中医医院特点的财政分类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
(三)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全社会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局面。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县以上中医药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尽快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总体规划,对中医药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财政部门要将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卫生人才培养经费补助范围,并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政策,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物价部门要适当调整中医知名专家门诊等传统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中医药人员的职称晋升、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服务项目目录时对中医药予以适当政策倾斜;科技部门要组织中医药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的投入,对中医药科研项目招标和成果奖励实行优惠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实施中药材GAP、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院校的建设和管理,为中医药事业输送合格的人才;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种植的规划、引导和管理,从源头上推进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和对中医医疗、中药广告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中医药机构的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并在费用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卫生等部门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与成果鉴定、中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及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要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其他涉及中医药工作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支持中医药的发展。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要素的准入制度,清理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中医医疗活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管理。各地要建立中医药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确保群众医疗安全。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