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的通知
湘人口发[2011]17 号
2011年5月3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2009年8月3日,湖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业务规则(试行)》(湘人口领办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稿)。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基层反映的情况,对《规则》试行稿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管理,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服务均等,双向考核”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协同与互动,业务监管与考核等制度,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工作流融入信息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以下简称“一盘棋”)长效机制。
第三条 协调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采共享机制,统一采集,分别使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共同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同管理,全面推行“以房管人”和“以从业地管人”相结合的制度,居住地和从业地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和辖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形成部门(单位)信息实时互通、管理快速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的服务管理对象为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过程中的服务管理行为。
第二章 服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统筹全省“一盘棋”工作,监控和指导“一盘棋”工作的实施;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考核评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履职情况;监测全省人口流动状况,分析人口流动规律和趋势,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市州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州“一盘棋”工作;协调落实本市州内跨县流动人口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对县、乡两级工作进行监控和督查,及时纠正县、乡两级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所辖县市区“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一盘棋”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客户端软件提供的引导信息,及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时纠正基层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辖区单位“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做好流入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查验跨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为育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为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为政策外妊娠的育龄妇女提供终止妊娠服务,配合户籍地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负责采集、录入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和服务管理变更信息,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地进行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
第十条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拟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人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负责流出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变更,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现居住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第三章 信息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的状态和信息采集责任的划分,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流出人口流向信息、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服务管理变动信息四类:
(一)基础信息:包括纳入本地全员人口管理的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其中家庭成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包括其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法定奖励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二)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包括流出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流出日期、流向地址、联系电话、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出、配偶是否随同流动、返回时间等项目。流向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
(三)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包括流入人口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从业处所、流入时间、离开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入、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项目。户籍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
(四)服务管理变动信息:指成年流动育龄人员发生变动的下列服务管理信息:怀孕、生育、避孕节育(落实补救措施或变更措施)、孕(环)情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证》发放、《婚育证明》办理、婚姻状况变动等。
第十二条 根据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结合其自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分三类进行管理服务:
A类对象:现孕对象、生育对象、应落实措施未落实措施的对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对象、应参加孕检但连续6个月未参加孕检的对象;
B类对象:避孕节育措施类型变更、进行了孕(环)情检查等对象;
C类对象:已落实绝育措施,且期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没有发生变更的对象;离婚、绝经、丧偶、不孕不育的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符合两个以上分类条件的,按照分类唯一性原则,列入靠前类别。
第十三条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的紧急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紧急信息。
一般信息指流动人口离开、返回的信息、有详细地址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此类信息接收方应当通过信息引导单由村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实。
重要信息包括政策内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和代建档、投诉、不一致信息协查、办理一孩生育证协查等信息。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重要信息对方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核实与反馈,信息系统将经对方确认的信息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收到的重要信息应作为工作引导信息。
紧急信息指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和疑似行政侵权的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收到信息8小时内核实和反馈,协同处理。人口计生实时通系统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信息分别发送给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在8小时内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信息采录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报告单等统计报表的通知》(湘人口办函[2009]38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46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流出(入)人口信息,按月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核实和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社区)直接录入。对于跨省流出(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向流入(出)省发送协查信息。
第十五条 流出人口信息采集。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六条 流入人口信息采集。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对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现居住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第十七条 流入人口信息录入流程。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第十八条 变更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发现而现居住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跨省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现孕现育、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交协查信息。为跨省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外省通报我省流出人口的相关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核实接收。
第十九条 信息双向核查
(一)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居住地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现居住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婚入地或迁入地反馈有关情况。
(二)现居住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三)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协同服务
第二十条 《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服务。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匹配对象,不需查证验证;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纸质的《婚育证明》。对外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及时查验《婚育证明》,未持证的,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孕(环)情检查服务。现居住地应组织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情检查,落实绝育手术的对象在落实措施1年内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绝育措施1年后没有复孕史的,可不进行孕检;其余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6个月参加1次孕(环)情检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在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户籍地通过信息系统调阅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的孕(环)情检查情况,不得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户籍地对应参加而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要及时督促其在现居住地接受孕(环)情检查。
流入地提交的跨省和跨市流入人口孕(环)情检查信息,经户籍地确认的,省里给予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经费补助。市内流入人口孕(环)情检查经费,由市级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避孕节育服务。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妇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登记上报服务管理变动信息。
跨省和跨市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经户籍地确认的,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常住人口手术费标准,给现居住地补贴技术服务经费。市内流入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筹解决技术服务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一孩生育证》异地办理服务。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于当日将申请信息提交信息系统,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该夫妻公民身份、婚姻和生养情况,对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委托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现居住地在接到户籍地的反馈信息后,为符合条件对象办理《一孩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对象,要书面告知理由。
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我省一孩生育条件(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填写《一孩生育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婚育状况并签署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表》发送给户籍地,户籍地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现居住地根据户籍地反馈意见为符合条件对象发放《一孩生育证》,并同时通过信息系统通报给户籍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维权服务。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发现有行政侵权行为的(如要求育龄妇女返乡孕(环)情检查、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乱罚款等),要提交紧急信息,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计生办责任人应按照紧急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
第六章 互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外怀孕管理
(一)政策外怀孕信息提交与互动。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疑似政策外怀孕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过客户端提交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户籍地有关人员。户籍地相关人员收到平台信息或短信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8小时内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
(二)补救措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确定为政策外怀孕、应由现居住地就地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应在24小时之内向现居住地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湖南省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委托函》,经过协商,户籍地可以派人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与现居住地办理交接手续后,将对象接回落实补救措施。落实补救措施后,应适时指导对象落实一项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落实补救措施按照谁落实谁上报的原则将补救措施落实情况提交信息平台。
(三)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四)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第二十六条 “两非”行为查处。现居住地对持有效《生育证》且已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孕期保健服务,落实责任人进行孕情跟踪管理。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原因的妊娠消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立即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4小时内将此信息作为疑似“两非”信息录入客户端,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都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共同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置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
2.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3.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4.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出生上报、统计责任规定如下:
1.跨省流入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期间(含临时离开)有生育的,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2.跨省流出人口的出生,由户籍地上报并纳入统计;
3.省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须上报出生信息。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流入后生育的(包括怀孕或生育期间离开后又回来的),纳入流入地和户籍地统计(符合本条第4项规定的不纳入户籍地统计);省内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在任何一个流入地居住时间均不足半年的,纳入户籍地统计;流入前生育的,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⒋省内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固定居住、从业三年以上,从未回户籍地(回乡不超过一个月的其流出时间连续计算)的流动人口出生,纳入现居住地统计。
不纳入现居住地统计的省内流动人口出生,户籍地没有上报的,现居住地录入的出生信息以通报的方式告知户籍地,经户籍地确认后写入全员人口信息库。漏报、错报、虚报、挪报流动人口出生的,以及一方上报出生,另一方为规避责任不确认或有意错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仲裁。在工作协同与互动过程中,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协调、裁定。由于调查取证等原因,导致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工作职责或有关口径难以界定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责任单位,对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指定责任单位。
第七章 动态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动态监管和层级督办制度。省、市、县三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要确定专人每天查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动态监控表单和督办信息提示,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按月输出信息引导单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层级督办包括系统监控督办和举报受理督办。
(一)系统监控督办是指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各地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后提示需要督办的工作。有下列逾期没有办理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提示督办:
1.户籍地对现居住地提交的《一孩生育证》办理核实请求逾期不核查和不回复的;
2.政策外妊娠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3.流入代建卡流出地逾期不处理的;
4.孕(环)情检查未到位的;
5.不及时接收、反馈跨省流动人口信息的。
(二)举报受理督办是指各地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相关单位情况反映、群众举报获取信息进行的督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举报受理督办。
1.为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婚姻证明、生育证明、婚育证明、手术证明、孕检证明等,导致违法生育的;
2.流动人口政策外妊娠服务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放纵违法生育的;
3.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执行协商前置规定,降低标准抢征,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4.为流动人口“两非”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在查处流动人口“两非”行为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5.违规强制返乡进行孕(环)情检查的;
6.流动人口出生漏报、错报、虚报、挪报的;
7.提交假孕检信息,导致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
举报受理督办按照“谁受理谁督办”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层级督办坚持逐级和不越级督办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逾期未完成工作进行督办;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市级逾期未督办或督办后仍然没有处理的工作进行督办。县、市两级一般事项的督办期限均为5天,政策外妊娠处理的督办期限为24小时。县、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督办函后,要派人到现场督办。
第三十三条 层级督办的方式
(一)系统监控督办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督办单位发送电子督办函;
2.向被督办单位流动人口分管负责人和流动人口管理科(股、站)长发送手机短信。
(二)举报受理督办在系统功能没有完善前,通过纸质函件和电话方式进行督办。被督办单位必须及时函复。
第三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填写督办结果反馈表。督办单位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被督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办理期限、回复时间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协同管理的过程中,建立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一方可以将另一方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情况向双方共同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举报和举证。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的,上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流动轨迹倒查机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对其政策外妊娠期间的流动轨迹进行倒查,流动人口怀孕期间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以上且妊娠在14周以上的,追究流入地服务管理责任,有多个流入地的,追究多个流入地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动态掌握本地人口流动状况、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绩效评价机制,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和抽样调查情况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依法管理、均等服务、工作督办、信息质量、信息互动时效、业务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跨省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本规则未涉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作省份共同制定的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安全的规定,对系统数据实行分级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和发布相关数据和个案信息,严禁泄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