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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申报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7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安[2013]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7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申报事宜的通知

皖食药监安[2013]32号

2013年2月7日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振兴皖药、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精神,依据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281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3年“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见《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申报资料。
  1. 安徽省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申报书(见附件);
  2.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 企业销售报表等,中药材项目还要附土地租用证和与农户签订的种植合同(复印件);
  4. 企业财务核算和自有资金的证明材料;
  5. 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信贷的证明材料;
  6.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GMP证书(复印件);中药材种植企业提供设施、人员、种植规程等管理文件一览表;
  7. 项目计划书和资金使用计划表;
  8. 新产品或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9. 项目建成后的市场前景分析;
  10. 资料真实性和不挪用专项经费的承诺书。

  三、相关要求。
  1. 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市或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于3月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2. 企业所在市或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要对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及时通知辖区内企业按时申报。

  安徽省振兴皖药及中药材转型升级专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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