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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31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检[2011]3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1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发改价检[2011]338号

2011年3月31日

各州(地、市)发改委、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96351部队卫生处、68060部队卫生处、62201部队卫生处、武警青海省总队卫生处、武警消防总队卫生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服务收费单位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具体工作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具体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省价检局负责省级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省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检查,并对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直查。届时省发改委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本次检查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价格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广泛宣传医药收费政策,扩大群众投诉举报途径,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威慑力。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全面总结,并将检查工作总结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罗翠青 晁瑜
  联系电话:0971-615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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