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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2

发文字号

威卫计发[2014]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威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2

颁发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威卫计发[2014]50号

2014年8月12日

各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字[2014]3号)要求,为摸清我市乡村医生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为政策研究制定提供参考依据,确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岗乡村医生。指目前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乡村医生。
  (二)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我市户籍,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离岗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经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原为我市户籍现已迁出我市的,已经去世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二、调查摸底时间
  此次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份启动,各区市于9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结果汇总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三、调查摸底方法
  本次调查摸底采取档案检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区市要成立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组织实施工作。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以各区市报送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数据库为基准,通过查阅乡村医生档案、比对现场登记表信息等方法进行。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以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为基础,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

  四、调查摸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区市根据本次调查摸底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表等。
  (二)宣传发动。各区市、街镇要层层召开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镇卫生院、街镇、村(居)委会,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喇叭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宣传,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三)街镇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居)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领取并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曾是乡村医生身份和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原始物证材料;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原始物证材料不足的,需提供3人(含3人)以上签字确认的登记人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②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③本镇(街)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④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由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后,证明人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附件5)。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附件6),公开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四)街镇查证。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对原始物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查证材料核实准确后,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离岗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和现户籍不在同一街镇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原执业地点区县和街镇配合进行查证。
  (五)汇总公示。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本辖区内的查证汇总信息在各村村务公开栏、街镇政务公开栏分别公示10天。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汇总信息以纸质形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包括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现工作卫生室(或原工作卫生室)名称、开始从业时间、最后退出村卫生室时间、累计从业年限(具体到月)等相关内容。公示栏要设立县、镇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资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公示结束后,应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共10人签字确认本村(居)委会公示结果。签字确认文件由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留存备查。
  (六)街镇确认。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将本次调查摸底的所有材料专门整理建档留存。调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登记人资料,按照汇总上报的有关要求整理汇总,经街镇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七)县级复审。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街镇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要进一步核实,确定复审认定结果,同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栏、各街镇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7天。
  (八)汇总上报。调查信息的汇总上报采取纸质填报和网络直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填报和信息录入工作。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信息按照要求统一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登录及信息录入要求另行通知),将系统生成的区县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附件4)与各街镇上报的纸质信息核实准确一致后,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妇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分工,落实工作人员责任,谁查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二)政府支持,部门联动。本次调查摸底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以街镇为工作重点。各区市要成立以区县、街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等部门,配备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好政策,明确责任,熟悉工作流程,圆满完成任务。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指导督查计划和台账,需要跨区县、跨街镇协调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进度。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聘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村民代表作为兼职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协管员、纪检监察人员作好工作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优化队伍。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乡村医生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在岗乡村医生管理,严把乡村医生入口,严肃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程序,严明乡村医生备案审核制度,切实把乡村医生这支队伍管住、管好。鼓励提倡各区市研究制定有利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结合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落实,建立乡村医生到龄离岗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卫生服务能力。
  (五)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认真调查并准确掌握有关人员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要把此次乡医调查摸底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转作风,改行风,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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