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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3

发文字号

内医保电〔202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危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盟市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强化责任落实。凡是发生疫情的盟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三、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做好医保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盟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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