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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2-19

发文字号

闽卫老龄〔2022〕13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2-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一)推进居家社区医养结合设施建设。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新建、改(扩)建康复、护理及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积极提供居家社区医疗服务。扩大提供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予以补助。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推广适宜康复医疗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等方式将康复医疗、护理等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探索发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建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相衔接的安宁疗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开展老年能力综合评估、认知障碍评估与干预、意外伤害预防、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牵头,省工信厅、民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动医养结合机构提质扩面
  (三)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支持建设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和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以及需求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地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标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牵头,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用好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服务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支撑。持续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积极争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获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的单位给予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牵头,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各地民政、卫健部门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确定1-2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养签约合作机构,开展医养签约样板建设。医养签约合作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时间、频次、费用及双方责任等。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方式,补充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同址或毗邻建设。将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联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完善支持政策
  (八)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除我省现行上门服务收费另有规定外,其他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加大保险支持。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完善相关管理服务规范、运行机制等政策制度框架。(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确保各类用途不冲突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单宗综合开发项目将房地产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按比例混合开发利用,探索推动建设一批全龄化社区。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培养培训。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适应行业需求。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委托省、市医疗护理员培训中心培养一批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医疗护理员,为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发放证书。分期分批对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基层医疗机构中正在或准备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开展培训。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老年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鼓励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健委、人社厅、民政厅、应急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执业退休医务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牵头,省人社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强化服务监管
  (十四)加强行业监管和督促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破解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各级卫健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坚决查处非法行医、诈骗、泄漏患者信息等违法问题,加大对骗取医保资金,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力度。(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控部署,及时为老年人接种相关疫苗,有条件的地方做好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减少老年人罹患相关疾病风险。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禁利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材料搭建有人员活动的场所。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做好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消防部门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牵头,省住建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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