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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28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5]1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5]123号

2005年3月28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见附件4)要求,现将我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指导思想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能,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为锲机,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健全药品日常监管信息资料,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范围
  凡持有我局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437家生产企业均应依法统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中药品生产企业312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62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6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15家,医用氧气生产企业41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6家。

  三、工作要求
  1、我局统一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并办理换证手续。各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药监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换证资料的审核。
  2、各市药监局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换证工作,制定本地区换证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守则和廉政纪律,并于2005年5月30日前报我局。
  3、换证工作应与日常监督、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相结合,重点依据GMP证书核对企业生产范围与资格。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曾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的企业,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企业,有生产、检验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企业必须实施现场检查。
  4、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检查标准为GMP规范,中药饮片、药用辅料(包括空心胶囊)、医用氧气检查标准为2000年换证验收标准。

  四、换证程序
  (一) 企业申请
  1、申请时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其申请资料报送至所在地市药监局。
  2、申报资料内容: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照国食药监安[2005]17号文第三项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其中“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及整改情况”主要报告2003年3月10日换证以来的情况。
  中药饮片、药用辅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申报资料与药品生产企业相同。
  医用氧气生产企业除申报上述资料外,还需增加《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报资料份数:每份资料(含《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和附件资料)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报市药监局二份,由市药监局审核合格后转报我局一份。换证登记表电子文档(另行下发)由企业报市药监局,经市药监局核对并汇总后转报我局。
  (二) 各市药监局审核
  1、审核时间: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审核内容:各市药监局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一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与《药品GMP证书》相一致,新增生产剂型或即将申请GMP认证的剂型可同时申报,但需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中注明。
  3、现场检查:各市药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企业名单,组织检查人员,对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出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1),并将检查报告附在该企业换证申报资料中。
  4、上报材料:各市药监局应将现场检查企业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及审核合格的企业换证申报资料,于2005年9月30日前一并报我局。
  (三) 省局审查
  2005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我局对各市药监局报送的换证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结果于2005年11月30日前通知各市药监局。
  (四) 换发证书
  各市药监局根据我局换证审查结果通知辖区内生产企业,统一收缴换证企业持有的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于2005年12月15日至31日到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五、其它
  1、换证期间,核发、变更、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按我局苏食药监安[2004]401号文件照常进行。
  2、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仍按苏价费函[2001]19号、苏财综[2001]22号文件执行。
  请各市药监局立即将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告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换证工作。

  附件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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