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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4

发文字号

赣卫疾控字[201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4

颁发部门

省教育厅、江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11]17号

2011年6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以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需要,省卫生厅、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制订了《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建立健全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长效机制,全面保护我省儿童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对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活动的领导,将每年9月份作为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查漏补种的工作月,并将查验接种证工作和查漏补种的工作纳入对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考核内容,加强督导。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今年查验工作开始前,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新一轮培训工作。各托幼机构、学校要全力配合疾控机构完成培训和查验工作。各托幼机构、学校、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查证、补证、补种及培训费用。

  三、各级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在检查中,发现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将组织对查验工作落实不好的地区进行督导并全省通报。原《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赣卫疾控发[2006]12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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