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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2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20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2

颁发部门

省总工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2015]7号

2015年7月22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制定针对性措施,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个作业场所和每一个劳动者。

  二、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防暑降温管理措施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建立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全面抓好防暑降温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四)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应组织查找防暑降温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八)各地、各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为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不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医疗救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要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防暑降温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将进行全省通报。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情况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杨浩,联系电话<带传真>:0851-86891216。邮箱:5831568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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