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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2

发文字号

眉人社办发[2016]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2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6]127号

2016年12月1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根据《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定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4]53号)、《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5]8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疾病门诊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看病就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经办机构核定的要求。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小目录库管理,所使用的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必须符合《眉山市门诊特殊病种药品和诊疗目录》,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与核定病种相关的中药饮片纳入报销范围,对超出规定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仍按照每3年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一次,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复查材料的规定执行。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心脏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Ⅱ期以上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后门诊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痛风,取消三年复审一次的规定,不再进行复审。

  三、取消《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定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4]53号)第二章第一条第十款: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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