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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日友好医院设置舰船院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7-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日友好医院设置舰船院区的批复

2015年7月23日

中日友好医院:

  你院《关于增加执业地址和床位、牙椅的请示》(友办报[2015]4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和朝阳区卫生计生委初审意见,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2号增加执业地址,设置中日友好医院舰船院区(西区),在该址设置床位210张,牙椅5台。

  二、涉及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院应加强各院区的管理,新增院区人员、设备配备等有关事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以上地址及床位调整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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