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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关于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名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关于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名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3日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关于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的通知》(京卫医字[2001]123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名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27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在北京举办奥运会之前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名称,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已取得的成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外围保障工作中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安全、有序,西城区卫生局将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名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依法执业,规范机构命名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使用牌匾和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对外宣传中不得擅自使用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或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以及其他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三)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冠名必须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一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两个以上名称的,应规范使用第一名称;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有使用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含“中心”、“专科”、“专病”等科室名称。

  二、 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予以整改,坚决清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牌匾、标识等;坚决撤掉未经批准使用的“中心”、“专科”、“专病”等不规范科室名称;坚决停止涉及不合法命名的医疗广告内容。
  各医疗机构要将自查情况于11月26日前以传真形式(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上报至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科。
  (二)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此通知,要组织开展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重点严查使用不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刊登非法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并对不按照执业登记项目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联 系 人:马 蕊
  联系电话:5836.0868
  传 真:8206.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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