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卫医[2008]64号
2008年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更好地发挥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我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规范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是指挂靠在特定医疗机构,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受其委托承担全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市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以及质控中心的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三条 市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市级质控中心的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最终指定该专业综合实力较强的人员和机构承担。
第四条 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三级医疗机构;
(二)能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三)所挂靠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优势明显,综合实力较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合理。
第五条 对初步论证合格的市级质控中心,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卫生局行政公文方式公布。
第六条 市级质控中心成员由辖区内相关专业若干名专家组成,具体组成成员由市卫生局确定。
第七条 受市卫生局委托,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标准(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准入标准、人员准入标准、机构准入标准、设备耗材准入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经本质控中心成员讨论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审定实施;
(二)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拟定相关专业的质量考核方案,根据市卫生局的工作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的质量考核与评估,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考评、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反馈,并督促整改,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市级质量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质控检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负责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按市卫生局工作要求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合格证书;
(五)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特殊项目的开展以及相关技术、设备的引进和使用等工作进行科学论证和工作调研,为市卫生局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介绍本专业的新理论,推广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七)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开发相应专业的质控软件;
(八)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质控中心成员要认真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杜绝行贿、受贿的情况发生,自觉抵制监管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市级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5~11人。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包括医院管理和相关专业专家,具体人员组成由市卫生局确定。对需要调整人员组成的质控中心,由该质控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条 市级质控中心要于每年l2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情况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所挂靠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质控中心的管理,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级质控中心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市卫生局每年底对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定质控中心下一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市级质控中心,对中心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质控资格,对其成员和挂靠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已批准设置满4年的质控中心,市卫生局将重新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原则上重新确定组成成员。
第十三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70岁,有参加本专业质控工作的时间保证;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常规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定本专业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医疗质量信息体系,制定质控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控制;
(五)了解并组织学习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