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处置医闹事件的意见
湘公发[2014]75号
2014年10月31日
各市州公安局: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依法处置医闹事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正确界定“医患纠纷”与“医闹”事件
(一)“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正常情况下的“医患纠纷”,即便出现一些激烈言辞,但不涉及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认为是“医闹”。
(二)“医闹”行为: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二、处置工作基本原则
(一)明确工作底线。在医闹事件中,无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责任,都不能成为暴力伤害、侮辱医护人员以及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借口,更不能无理取闹。全省公安机关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明确三条工作底线,即做到“三个决不允许”:一是决不允许接出警不及时。二是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暴力伤医违法犯罪。三是决不允许出警后还发生严重“医闹”行为。
(二)处置基本原则
1、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攻、冲击、占据医疗机构,阻断交通、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危害医务人员、其它病患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行为,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依法果断处置,迅速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对处置医闹事件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医闹”事件的群众,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处置工作中严禁出现偏袒一方,处理不公或处置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行为,防止由此引发新的矛盾或授人以柄。
3、及时报告原则。现场处置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边采取措施,边报告。重大医闹事件发生后,辖区市州公安局应在2小时内将信息上报省公安厅,重要紧急情况随报。
三、处置工作主要措施
(一)快速接警出警
要进一步完善处置医闹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接到涉医案事件报警后,要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受理,快速就近出警。对重大涉医案事件应根据报警提供的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在就近出警处置的同时,立即调集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1、处警民警必须立即出动。医疗机构辖区派出所或巡特警接警后,应立即派出值班民警或就近的巡逻民警赶赴现场,除出现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因主叫人方位、警情发生地不详等特殊情况外,处警民警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不超过5分钟、城郊结合区不超过10分钟的要求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属于农村地区的,处警民警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
2、现场处警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得安排见习民警、辅警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出警。出警民警应当着装规范,并携带相应的警用装备及时赶到现场,根据警情需要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通讯工具、救护用具等处警装备。
3、民警到达现场时,应当主动向报警人或者当事人表明身份。遇医闹案件规模扩大、事态升级等紧急警情需要增援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值班负责人,增派足够警力处置。
(二)依法果断处置
按照依法、坚决、果断、及时处置的原则,尽快处置涉医案事件现场,坚决防止医闹事件扩大,切实保障医患双方正当合法利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秩序。
1、对于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
凡属“医患纠纷”的,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为主体,事发医疗机构配合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过激行为;
(2)对当事双方开展法制教育,劝解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
(3)配合医疗机构将当事人或病患主要亲属代表劝离事发现场,引导至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或行政办公区域进行先期调解,尽可能将其与围观群众剥离,防止在处置时,因处置不当、当事双方情绪失控或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机起哄闹事而导致处置工作陷于被动或事态扩大。
(4)配合司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或病患亲属进行调解。
(5)调解工作结束时,辖区派出所应及时将当事双方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出警处置情况,调解情况,参与调解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留档备查。
(6)当事人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医闹事件的处置
对于发生的“医闹”事件,以公安机关为主体进行现场处置,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发医疗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应组织医院安保力量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保全视频监控、诊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1)迅速了解事件的起因、事态的发展情况、事件的性质、现场参与人员数量、身份等现场基本情况。甄别(死)患者家属与受雇参与者、混杂其中的社会闲散人员、职业“医闹”者,以及看热闹的无关人员等。
(2)先期处置民警在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后,要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现场处置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单位当日值班领导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边采取措施,边报告。
(3)对患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超出医疗机构协商权限,且医患双方有协商解决意向的,在医患双方协商时,维护现场正常秩序,制止医患双方发生各种过激行为。同时,避免直接介入医患纠纷中对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的谈判讨论,不向患者或(死)患者家属做出承诺。
(4)对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贴标语等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对妨碍或阻挠拆除的,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5)对聚众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堵塞交通的,应立即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的,对相关当事人依法强行带离现场。
(6)患者死亡后,2小时内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移送尸体。
(7)对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对围攻、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立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
(8)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抢夺病历资料的,应当场查证、固定证据,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
(9)对正在发生的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决果断制止。
(10)处置重大涉医案事件时,公安民警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或摄录像等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做好善后工作
1、根据现场情况,保留部分警力做好现场警戒,防止事态反复;
2、配合医疗机构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警戒带,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被强行带离或拘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4、对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中所记录的现场处置情况资料,应及时收集并保存,形成视听证据材料或资料;
5、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逃离现场的,查明相关情况,组织力量抓捕或上网追逃,尽快归案;
6、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维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善后及维稳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
县市区公安(分)局是公安机关处置医闹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中医闹事件现场人数达100人以上、对医疗机构和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影响大的,发生在设区市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指挥,发生在县市的,市州公安局应派出警力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对一般性医患纠纷的秩序维护,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市州和县市区公安(分)局要制定医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组织指挥、警力调动、处置措施等处置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警种和派出所工作责任,确保依法、依职、果断、有序处置医闹事件。对处置“医闹”事件中,接处警不及时,出警后不依法履职,还发生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发生重大“医闹”行为,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要严格依照警务工作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综治考评等相关工作考核中提出扣分意见。
五、加强舆论引导
1、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医闹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适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会同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及时发布医闹事件权威信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现、删除和封堵不实、虚假信息,防止引发炒作。
2、处置医闹事件中,办案民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案件新闻线索,透露有关案情,或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能在个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任何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3、处置医闹事件中,要明确告诫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案事件未调查清楚之前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对散布不实、虚假信息的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