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开办[2014]11号
2014年2月24日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三)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原则。
(四)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在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2)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党政办、纪委(监察室)、组织宣传部、经济发展局、文教体工作局、公安分局、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房与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地税分局)、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工商分局、质监局、交警三大队和有关街道的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是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2.制定和修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在辖区内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4.处理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等重要事宜;
5.向管委会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6.负责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党政办:协助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理突发事故。
(二)纪委(监察室):根据需要可全程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三)组织宣传部: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
(四)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文教体工作局:负责协助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校内商店售出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六)公安分局: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七)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医疗救治,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负责发生在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其他涉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八)市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当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运输抢险车辆的调配。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九)商务局:负责发生在生猪屠宰环节和其他涉及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十)财政局(地税分局):负责安排由管委会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及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一)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二)工商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三)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四)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和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街道、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温州市食安办、温州市应急办、温州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温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处理组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部门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医疗救治组。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安全保卫组要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
(四)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后勤保障组要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安排接待省、温州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
(五)专家咨询组。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食品安全专家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综合宣传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宣传部门参与。综合宣传组要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七)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及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九)街道应急工作组。事发地街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治、调查和处理事故善后等工作,并协助区公安分局做好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区要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3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街道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各街道负责建立信息监测网络设立监控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和监控点,发现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
二、预警系统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商务局、海洋渔业与农林水利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教体工作局、市政环保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级别。一般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报管委会发布或解除,较重预警由管委会报请温州市政府发布或解除,重大预警由温州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三、报告制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人员、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应急指挥部和管委会报告。
(二)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管委会报告。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5.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
(五)责任报告人。
1.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2.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六)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七)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八)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九)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温州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对街道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处置建议;迅速报告管委会分管领导,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
7.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
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报请国务院、省、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委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一、总结报告
Ⅲ级及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Ⅲ级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温州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IV级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不服从区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四、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由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二、物资保障
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以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治安维护
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安分局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组织、指导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宣教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演习演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应急指挥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七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由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