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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0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市[2005]2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5]267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5年6月16日联合发出《关于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通告》,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从8月1日起,凡未经审查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做好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和移送查处工作。

  二、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5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移送工商查处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况填表(见附表)报我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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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保健│广告│广告中│广告│刊播│刊播│刊播│违法│处理│处理│

│号│食品│中标│标示的│批准│媒介│时间│次数│原因│部门│结果│

│ │  │示的│保 健│文号│名称│  │  │  │  │  │

│ │ 产│产品│食品批│  │  │  │  │  │  │  │

│ │品名│经销│准文号│  │  │  │  │  │  │  │

│ │ 称 │公司│   │  │  │  │  │  │  │  │

│ │  │或生│   │  │  │  │  │  │  │  │

│ │  │产企│   │  │  │  │  │  │  │  │

│ │  │ 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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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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