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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9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9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15号

2015年3月19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对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安全监管局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78号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通过去年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情况来看,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未上报摸底调查数据;二是上报的数据与实际出入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201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摸底调查工作再次作出了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按照国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已完成摸底调查数据收集的地区,要对上报的用人单位统计数量及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整理,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各地在摸底调查工作期间,要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方面结合开展,对摸底调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系统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整合、关闭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注销。

  三、省安全监管局已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纳入对各地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考核管理,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地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安全监管局于6月3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附件:(略)

  1.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联系人:李彬;联系电话:0851-86834302带传真;电子邮箱:187885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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