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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切实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8

发文字号

皖卫监[200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8

颁发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切实依法加强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卫监[2005]95号)


各市、县卫生局:
  多年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省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生活饮用水存在水质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桶装饮用水合格率低等问题,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进一步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  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监管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依法监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5〕45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及桶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

  二、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法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法人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培训,督促其切实负起法律责任,加强管理,切实落实好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抓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三、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一)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技术指导。凡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时,要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二)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地要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一律不得发证。
  (三)加强监督监测,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和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的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质状况,定期对本地自来水厂的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特别注意加强对自备水源和二次加压供水的卫生管理。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证明、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以及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但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及生产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曝光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以国务院国办发〔2005〕45号文件为契机,开展一次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加强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人、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情况,利用新闻媒体曝光不合格产品或监测不合格单位。各地应及时将曝光的不合格单位或产品书面报我厅卫生监督处汇总,备我厅统一在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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