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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控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4-09-01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04]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控制工作的意见
(粤农函[2004]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省计生委关于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农业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控制工作,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农业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或责任单位职责,把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农村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摆在当前"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农业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管理,对无计划生育证明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招用或向其出租房屋、地产、厂房、铺位等,要建立流动人口档案,负责教育招用的流动人口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对他们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督查,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查环查孕和换证等工作。

  三、要高度重视农村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教育干部职工和管辖内的流动人口转变生育观念,坚决制止和打击妊娠内进行性别鉴别和选择性别等违法行为,对干部职工的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党纪给予严肃处理。要把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开展"三下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农民转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生育观。

  四、各级农业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上述两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根据"一票否决"制度进行奖惩,确保农业部门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和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广东省农业厅
  二00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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