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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1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人发[200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1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食药监人发[2007]63号

2007年5月11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结合全省医药行业实际,经商省人事厅同意,现将2007年全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两个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制药机械及医疗器械等生产、研发、经营、检验、监测和医疗单位相关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代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卫生技术(医药)、医药工程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依据。

  三、评审标准和条件
  (一)从2007年起,全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新的评审标准及省人事厅的现行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二)从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别专业技术职称时,取消学历和资历双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申报条件)申报。

  四、报评资格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中)药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2.副主任(中)药师、高级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主管(中)药师、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取得(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4.(中)药师、助理工程师: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获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中)药士、技术员:在医药大专院校进修1年以上,获得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非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五、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继续执行转正定职政策。获得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考核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人员,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人员,考核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人员,考核确定(中)药士、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

  六、直接报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可直接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达到年创经济效益要求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报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七、职称外语要求
  (一)申报卫生系列中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职称外语考试。
  1.在国外学习进修满1年以上的;
  2.具有博士学位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晋升非外语专业职称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6.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的;
  7.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8.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
  9.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10.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三)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的人员,其合格证书在晋升同一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在晋升上一级别职称时须重新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九、申报和评审要求
  (一)参评人员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科研成果奖励证书、论文、论著、译著、任职内年度考核表、工商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推荐单位应在申报人员提供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审验人名章,按省人事厅印制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规定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报送。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正式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现行政策。
  (四)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所有报评材料的原始件和《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五)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人事、工资等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后,报省局评审;各市药检所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省直其他单位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各市其他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审。

  十、报卷时间和其他要求
  1.请各单位于7月16日至8月17日将评审材料报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联系人:张效东 联系电话:024-31607106
  2.今年评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采用量化赋分与答辩相结合办法。
  3.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可以有1篇发表在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增刊上,其他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申报人员提供正式发表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5.申报人员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均要求近五年以来取得的。
  6.根据辽价函[2007]26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初级每人100元。
  7.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文件要求,严格把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8.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职称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原评审标准相关条件与本通知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略)
  2.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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