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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央储备肉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省开展中央储备肉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2011年7月25日

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食品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备安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商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385号)文件精神,省商务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央储备肉专项检查活动。现就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2011年承担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任务的代储单位(代储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肉代储单位活猪储备在栏是否完整(要求在栏储备60公斤以上育肥猪不得低于计划数量)且在栏结构是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猪舍安全和卫生措施是否到位、防疫制度和设施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是否到位、储备生猪台账是否建立和详实等。

  三、检查时间
  从2011年8月1日起至9月1日止,为期一个月。

  四、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中央储备肉专项检查活动,坚决克服代储单位思想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的现象,坚决纠正管理不到位、储备数量不足、质量安全有隐患、任务完成不及时等问题,确保全省代储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完成商务部下达给我省的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任务,确保储备肉数量充足、质量合格、储备安全,确保调控需要时中央储备肉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五、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各代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和《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基地场自查表》(详见附件)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8月10日前将自检自查报告和《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基地场自查表》报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食品公司所属基地场报省食品公司。
  2、实地检查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食品公司在代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逐个对代储单位进行检查并于8月21日前将检查结果连同《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基地场自查表》上报省商务厅。在各设区市检查的基础上,省商务厅将对2011年中央储备肉活猪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抽查,主要听取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报、查看相关管理资料、实地查看储备情况等。
  3、全面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检查结束后,省商务厅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对各地检查和整改情况予以通报。各代储单位要高度重视,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自查、不严格整改的将建议取消其储备资格。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代储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不得敷衍了事走过场。同时,各地务必将此项工作列入每年工作日程,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形成常态化,努力构建储备肉监管的长效机制。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代储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储备知识,提升其认识能力和水平,为切实做好此次检查打好基础。
  3、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在检查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增强信息沟通,切实掌握各代储单位的储备情况,了解储备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并认真加以协调解决。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代储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储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联系人: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郎进良
  联系电话:0791-6246686,传真:0791-6246684
  邮箱:scyxtjc20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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