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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2016]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1

颁发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6]121号

2016年8月21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市两级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建或调整各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部门联席机构,并将成员名单(附件1)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各级卫生计生委汇总。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201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分工》(附件2),结合业务工作,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同时,请各设区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6年11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按管理权限报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请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黄敏,电话:0591-87849057,邮箱:yzc500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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