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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年2月11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流通过程的溯源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食品流通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起草了《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电子邮箱:spltc@fjfda.gov.cn)。

  联系人: 傅 参
  联系电话:0591-86296709

  附件:

  关于《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依据
  1.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 号),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4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 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机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的职责是:承担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是省工商局于2009年6月23日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现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将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原有备案管理依托的机制条件与具体操作规程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体制与管理需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要求与理由、依据
  (一)备案管理对象与主体:预包装食品及其一级批发的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设立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总经销、总代理及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参照一级批发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
  由于预包装食品有规范的标签标识,载明了食品流通监管必需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集中采集并实施备案管理,可以从源头上进行入市食品的管控,为落实食品经营者进(销)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提供条件,便于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和提高监管效能。
  (二)备案方式:采取互联网在线备案电子数据方式实施。
  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由于入市预包装食品品种、批次繁多,涵盖海量数据的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与记录台账如果采用纸质文档操作,在人力物力时间等多方面耗费巨大,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食品经营者的投入与产出。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运用,可以让食品经营者实现管理集约化、高效能与保障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目标一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提供开放式互联网备案操作平台,同时并不禁止食品经营者采取纸质文档随货同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市场自由原则。
  (三)备案管理机能作用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源头采集备案信息---抽查审核---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下游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提供信息查询、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有针对性检查发现异常入市食品提供比对信息、为社会公众食品消费提供查询信息。
  2.食品批发经营者:批次食品一次备案后,省去提供纸质文档,节省大量物质、时间耗费。同时也客观上起到销售渠道防假冒产品渗透的净化作用。
  (四)备案信息项目
  主要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食品基本信息、入市食品变动信息、食品购货者信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记录制度及记录内容,为法定义务。
  (五)备案管理受理机关与落实制度的引导监督机制
  《办法》明确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备案的受理机关。对落实制度提出了三方面的监督引导措施:一是食品经营者对备案信息负首责。《办法》第七条,对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删除备案数据的同时给予经营者信用等级降级处理。二是对依规备案的经营单位简省向购货者提供纸质文档。见《办法》第八条。三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重点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的批次食品要进行重点验证验票检查,对经过审核确认的备案批次食品视同经营者已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见《办法》第九条。

  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备案受理管理,一方面考虑到县级基层一线日常监管任务繁重因素,另一方面在全省联网技术保障条件下,食品流通源头以一级批发经营者许可机关所在地设区市局负责可以跨区域信息共享和有效避免重复备案。

  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质量准入,提高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范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市管理。

  第三条 从事预包装食品一级批发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机关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食品安全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设立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总经销、总代理及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参照一级批发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市场覆盖区域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食品安全基本信息。

  第四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服务”专栏(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GNJUGIZJPM7YYMLUDNG/)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在线备案链接与指南服务。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入备案管理网络操作平台,可以凭企业CA证书登录或在首次实施网络在线备案前进行食品流通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记。

  第六条 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食品销售企业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2.食品基本信息:食品条形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食品类别、包装、规格、注册商标、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
  3.入市食品变动信息:入市食品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图片等信息。
  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4.食品购货者信息:购货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号、购入食品名称、条形码、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等。
  (二)备案的食品安全基本信息项目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基本信息项目有变必备、不得缺漏。
  (三)食品流通备案单位对备案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规范、完整。

  第七条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食品流通在线备案信息进行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审核。
  食品安全基本信息备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审核,在合理期间内提供纸质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供比对。
  抽查发现电子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补正。
  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要立即删除该批次备案记录,依法查处并在备案单位信用记录上注明事实,信用等级同时降级。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批次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批次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行属地备案与审核,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审核确认的预包装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食品经营者采购和消费者购物查询。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经过审核确认的备案批次食品视同经营者已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对未经备案的批次食品要进行重点验证验票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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