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4]62号
2014年6月6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莆田学院:
为缓解我省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人才短缺现状,充实县级医院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工作方案
为逐步缓解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临床医学人才匮乏的现状,使其临床医师队伍得到培养和有效补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起,分两年时间采取委托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莆田学院等3所医学本科院校,在校本部以定向培养方式,为全省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每年培养300名全日制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
二、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市、区)级卫生、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县级医院临床医师需求,经县(市、区)政府同意,提出年度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汇总后上报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医学本科院校沟通,根据本辖区内县级医院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培养能力,提出各县(市、区)定向委培招
生计划,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并抄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县(市、区)定向委培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商定后下达。福建医科大学承担的项目定向生年度培养任务占总任务20%左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与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本科医学院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
(二)招生对象和程序。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各县(市、区)定向招生计划,组织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本科医学院校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且在当地报考的高中毕业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本科批次进行。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县级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学制5年。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培养方式
本科医学院校须加强对定向委培生管理。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本科医学院校颁发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加注“定向县级医院”。
四、就业和毕业后教育
定向委培生本科毕业后,由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给予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培养类别为“定向生”,并备注“定向县级医院就业”。其签约的县级单位与其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并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要求,在毕业当年以其签订协议的县级医院“单位人”的身份选送其到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享受签约的县级单位给予的医院同类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并可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定向委培生,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由签约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定向培养协议,采取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考核聘用的“直通车”方式,办理聘用核准手续。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应回签约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培训结束仍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定向委培生,培训结束后以编外聘用人员身份先到县级医院工作。在毕业后5年(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内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可按上述方式办理聘用入编手续,并在签约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时开始计算)。
定向委培本科生在培训、县级医院服务期间只能参加成人医学学历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签订培养协议。县级医院须在入学前与考生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一式6份,本科院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县级医院、受聘人员各持1份;相关违约和追偿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确保定向委培生毕业后回县级医院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科医学院校定向委培生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秩序稳定。各本科医学院校要派遣骨干师资教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考试考核,确保教学质量,要根据县级医院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做好教学管理和执业准入考试的衔接工作,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签约县级医院、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科医学院校要共同加强对定向委培生的监管,学校在收到定向委培生提出的退学、休学申请时或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向委培生做出自动退学处理前,须在1周内将有关情况分别书面告知与委培生签约的县级医院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待签约县级医院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后,本科医学院校方可办理委培生的处罚手续。如签约县级医院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科医学院校通知后1个月内,未回复本科医学院校办理意见,则视为同意。委培生因此产生的违约追偿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由签约县级医院负责追偿。
(三)经费保障措施
1.生均拨款。省级财政按照定向委培生招生人数和省属本科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生均拨款标准,对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本科医学院校予以补助。
2.定向委培生学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我省本科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当年度学费标准支付定向委培生学费,资金统一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于每年10月前直接支付给相应本科医学院校。
3.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定向培养毕业生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选派单位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财政按照300元/人·月(本市区内)或750元/人·月(本市区外)标准另给予生活补助,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4.违约赔偿。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定向委培医学生,要按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县级医院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并一次性缴纳5倍违约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流失的,按已享受的学费和毕业后教育生活补助5倍一次性赔偿。未满服务年限的,所缺服务年限按每年3万元标准一次性赔偿。毕业后5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学费补助。赔偿金纳入当地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签约县级医院负责追缴,代收后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在培训、县级医院服务期间违约的定向委培本科生,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相关手续时,须提交违约赔偿金缴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交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四)完善人事编制管理
县级医院在签订定向协议前,应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医院核定的编制总量内预留定向培养人才所需编制,并报设区市卫生、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定向委培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考核合格,与县级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县级医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和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聘用核准后,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科医学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加强对定向委培生招考、入学、在学期间及毕业阶段、培训阶段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要落实定向委培生学费,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县级医院编制管理、岗位设置、定向委培生毕业后进入县级医院用编情况等督导检查,并落实与医学类高等院校签订的定向委培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三)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定向委培生招生宣传,鼓励引导有意愿到县级医院工作的考生报考定向委培生。各有关本科医学院校要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说明该专业毕业生的本科毕业证书中的专业名称注有“定向县级医院”,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为毕业生到县级医院顺利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