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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8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9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15]995号

2015年5月8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工作从2015年6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二、组织方式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按照统一安排、统一要求、统一尺度的原则进行组织。根据《北京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分别对管辖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开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区县重点督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加强与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一)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检查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并结合价格举报、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快速化解价格矛盾,检查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注重服务,引导规范。要将检查与宣传政策、调查研究、促进整改规范相结合,采取提醒告诫、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三)提高效率,加强总结。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于9月中旬书面汇报阶段检查情况。各区县在检查中要注重分析研究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及时反馈药品价格改革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派出督导组赴部分地方督导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部分省份开展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吸收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情况,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四、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当前的重点是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五、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提醒告诫制度,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指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要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巡查,充分运用宣传、抽查、服务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药品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帮助经营者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巡查要求,提高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实现巡查常态化。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巡查要覆盖大部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会零售药店。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各地要借助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强化举报工作力量,保持举报系统畅通。要热情接听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耐心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举措,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要高度重视、快速办结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及时退还多收患者的价款,切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要加强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入解读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澄清错误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快速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的违法案例。要创新宣传方式,在加强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加大在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工具,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深刻领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政策界限以及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运行情况、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就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要善于总结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建议。专项检查情况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告我委(价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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