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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人选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4

发文字号

苏卫国合[201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人选的通知

苏卫国合[2010]1号

2010年1月4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2009年申报情况,依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经我厅核定,2009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以下简称“自选项目”)录取43名人选,专项课题组3个,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语要求
  本次录取为有条件录取。所有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录取人员均需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PETS5考试55分以上(列为外语条件合格人员除外),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出国(境)前培训(时间另行通知),方可获得《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资助证明》,正式成为受资助人员。赴港澳台地区培训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关于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
  自选项目资助费用用于国(境)外生活费补贴和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国(境)外生活费补贴标准分为:12个月,设10.5万元、8.5万元两个等级;6个月,设5万元、4.5万元两个等级;3个月设3.5万元、3万元两个等级;专项课题组人员按每人每月1万元计额。在录取人员获得有效签证后,我厅将国(境)外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下拨至录取人员或所在单位。

  三、关于协议书和保证金
  所有进修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的受资助人员均须与省卫生厅、派出单位签订《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协议书》,并在各市级公证处办理公证。根据签订的协议书,为履行承诺和义务,受资助人员需向省卫生厅缴纳回国保证金。按期回国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四、关于派出手续及相关要求
  所有受资助人员按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受资助人员的派出、在国(境)外期间及回国事务的管理由派出单位为主体,按其行政管理渠道自行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相关事宜。
  1、受资助人员凭省卫生厅颁发的《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资助证明》,按照规定的派出国别(地区)、专业自行对外联系。受资助人员不得自行改变国别(地区)。
  2、进修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受资助人员均持因私护照出国,由受资助人员本人自行到前往国驻我国使领馆申办签证。
  3、所有自选项目受资助人员应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派出。逾期未派出或在计划派出有效期内,受资助人员获得其它资助出国留学时间超过3个月,本计划资助资格将自行取消。
  4、受资助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国者,要退还相应的国(境)外培训费、生活费,并书面说明提前回国原因。确需延期回国的,需按照要求提前凭国外导师邀请函和资助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卫生厅审核上报。申请延长只能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间不再享受经费资助。项目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邀请任务的,要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5、受资助人员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境)外导师鉴定和学习进修报告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未按协议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目标的受资助人提出整改意见,暂缓或终止资助、或撤消资助协议。
  6、受资助单位或人员与获得支撑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资助”。

  联系人: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顾钟洋李郁,电话:025-83620632、83620919,传真:025-83620632,电子信箱:gzy119@126.com,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1602室,邮编:210008。

  2009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录取人员名单
  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资助额度(试行)
  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自选项目资助人员出国(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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