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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2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7〕4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有关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6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下发〈2007年上海市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18号)中的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和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安全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杜绝出“白水”、“混水”,减少和防范二次供水“红虫”事件的发生。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各区县要严防洪水、水藻污染、船只泄漏等引发的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饮用水卫生应急事件处置能力。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重点对水源、制水、供水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并根据介水传染病季节性流行特点,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介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介水传染病。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本市主要供水水源开展原水水质和藻类污染状况的监测,并对饮用水安全性进行预测、预警,以确保本市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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