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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延长浙江丽水长征医院设置批准书有效期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1-2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延长浙江丽水长征医院设置批准书有效期的批复

浙卫发[2013]15号

2013年1月21日

  丽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再次延长浙江丽水长征医院设置批准书有效期的请示》(丽卫[2012]3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丽水长征医院筹建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医院建成后,须报我厅执业验收。验收合格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三、请你局加强对该院的指导,并督促医院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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