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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4

发文字号

沪卫应急[2009]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卫应急[2009]121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为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制和机制,指导卫生系统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发应急[2009]100号)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卫发应急[2009]10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或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上直接查阅和下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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