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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5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2015]14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5]1421号

2015年12月15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省级各医疗机构执行此标准,驻昌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省级医院标准制定具体价格。

  各地及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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