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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8

发文字号

粤食药监办健[2016]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健[2016]371号

2016年8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许可,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体资格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二、规范会议营销活动,加强活动举办场所的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可以开展有关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规范会议营销宣传内容,加强广告宣传管理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如张贴的宣传海报、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等,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四、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对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企业,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按“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查处。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没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违法宣传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情形严重的,同时上报省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查处。

  五、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部门职责出发,加强对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的监管。
  (一)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重点对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宣传内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加大对此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充分利用快筛快检技术,重点针对非法添加物质进行检测。
  (二)建立会议营销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工作制度,加大曝光力度。有条件的应在网络等媒体上设立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栏,曝光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发布消费警示,畅通举报渠道。
  (三)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宣传进社区工作,尤其应加强中老年人群中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典型陷阱如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赠送、权威证明等的宣传引导工作。同时,将有关宣传资料派发到当地工商、公安、消委会和相关媒体,协同做好宣传、咨询答疑工作。
  (四)加强部门联动,有效打击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当地食安委办的统一协调、领导下,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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