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5]51号
2015年7月3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好《“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对全省《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二、主要内容
(一)政府层面
1.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情况。
2.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3.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4.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5.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及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6.《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7.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8.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情况。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建设情况。
1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1.保障救助工作落实情况。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医疗和生活救助落实情况;地方政府保障救助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人单位层面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主要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使用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情况;用人单位对职业病人的待遇保障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一)各地自查阶段。2015年7月12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辖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
(二)省有关部门督查阶段。2015年7月12日至7月15日,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成督查组,由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市、县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组成、具体督查时间,由各部门另行通知。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底,国家联合督查组对我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查(自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督查组认真听取所到市、县(市、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对照《规划》要求,详细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
对用人单位的抽查要突出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随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深入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自查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汇总表,形成自查报告,分析问题,提出建议,自查报告及汇总表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自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实施情况汇总后,于2015年7月12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葛磊,联系电话:0371-65919810,电子邮箱:
hnjjkjgc@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及时动员部署,提高思想认识,熟悉督查内容,掌握督查方法。
(二)各市、县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省有关部门联合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