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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6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7]2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7]234号

2007年9月6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鉴于目前国产荧光素钠注射剂因原料供应及企业GMP改造等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临床出现缺货,为保证临床需要,决定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商品名:历设得,5ml:0.5g)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每支150元。待国内市场供应正常后,我委将重新制定荧光素钠注射剂的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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