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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第三批食盐专营企业跨省经营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第三批食盐专营企业跨省经营名单的通知

2017年6月1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现将我市食盐专营企业,以及在我市备案的第二批外省市食盐专营企业跨省经营名单进行公布。各食盐专营企业在我市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公布的规定,天津市碘盐浓度规定为30mg/kg,请进入天津市场的食盐专营企业销售该浓度的合格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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