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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3

发文字号

京城管发[2018]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23

颁发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务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京城管发[2018]53号

2018年7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蓝天保卫等任务要求,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协同联动,综合治理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问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毅;联系电话:68582912)

  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蓝天保卫等任务要求,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协同联动,综合治理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问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管执法,提高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是提高执法检查率。城管执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巡查发现、部门移送的餐饮门店违规烧烤油烟污染行为,要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规模、影响等因素,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管控等级,明确检查频次。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前移执法关口,加强违法事项提示告知,实施快速响应和延时盯守,不断压缩违法行为发生空间。
  二是提高立案处罚率。各执法部门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行为,应当积极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留痕备查。对店外经营烧烤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涉及烧烤问题的,由城管执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二、加强执法协同,推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一是用好“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城管执法机关、环保部门,对餐饮门店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政府报告,充分发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作用,由街道乡镇统筹协调环保、工商、食药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对违规餐饮门店开展联合执法,从经营场所、主体资格、设施设置使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多角度排查检查,实现“一处违法、多部门联动执法”,警示、督促餐饮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二是用足法律法规,形成监管合力。餐饮门店店外烧烤,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店内烧烤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情形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烧烤门店涉及“开墙打洞”经营场所的,纳入“开墙打洞”专项整治,由街道乡镇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封堵、恢复原貌;餐饮门店无照无证经营的,由属地政府统筹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开展无照无证餐饮单位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存量;餐饮门店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由食药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经营主体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撤销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纳入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范围。各相关部门发现餐饮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移送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强化信用联动,督促引导餐饮门店履行社会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发动,督促引导餐饮门店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首都大气污染和环境秩序治理,共建、共享大气和环境治理成果。
  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归集、公示相关信息,依托信用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等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共享应用,提高违法成本。各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环保部门、城管执法机关通报的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的油烟排放违法餐饮门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降低量化等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引导餐饮经营主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主体纳入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涉及非公企业的,市社会办负责将处罚信息纳入非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综合评价标准,督促引导非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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