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240号
2017年11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饮食安全,根据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常熟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 “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疏堵结合、便民利民” 的工作原则,不断加强对食品摊贩的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实施对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备案管理
(一)各镇(板块)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需向社会公示。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学校(含幼托机构、看护点)周边200米内禁设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各镇(板块)可为集中设摊区域的食品摊贩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二)申请人向镇(板块)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常熟市食品摊贩经营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名称;
(5)食品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附件2);
(6)指定区域方位图;
(7)镇(板块)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镇(板块)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出具《常熟市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3)申请事项依照管理权限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原因。
(四)审核与发卡:
(1)镇(板块)在出具《常熟市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如实填写《常熟市食品摊贩备案审核表》(附件5),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人员应填写《常熟市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笔录》(附件6),作出核查结论;
(3)镇(板块)于2个工作日内在《常熟市食品摊贩备案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4)镇(板块)受理人员在镇(板块)相关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发放《常熟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见附件7),发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摊贩信息通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五)备案凭证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原备案部门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未申请延续备案的,备案凭证失效。已获得备案凭证的食品摊贩在其备案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原申请备案机构变更备案。
(六)各镇(板块)可参照上述备案管理要求,制定切合辖区实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四、职责分工
1.各镇(板块)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示;接收《常熟市食品摊贩经营备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负责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发放《常熟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经营行为、建立经营档案;组织开展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开展日常管理,进行隐患排查;协助查处食品摊贩违法经营活动;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查处城区主次干道未按《常熟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指定区域、时间进行经营或者无《常熟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协助开展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建立日常监督管理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教育;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督促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会同卫计委进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开展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发现其接诊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向卫生计生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
5.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摊贩行业整治工作,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镇(板块)要充分认识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结合实际,尽快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明确具体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确保责任到位。各镇(板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要遵循 “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 的工作思路,制定本辖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方案。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分时分段有序开展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联动协作。各镇(板块)要牵好头,协调市城管、市监、卫计、公安等部门,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及时协调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在区镇、城市管理片区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同时在镇(板块)组织下,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治理,加强事后监管。
(四)加强行政指导,宣传培训到位。各镇(板块)要加大对
《食品安全法》、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食品摊贩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要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公众饮食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觉维权意识;充分宣传食品摊贩餐饮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和监督,大力营造食品摊贩整治与规范工作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