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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维血宁颗粒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04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注发[200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中止维血宁颗粒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

辽食药监注发[2005]1号

2005年1月4日

  葫芦岛渤龙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第31号)》(国食药监注[2004]577号),你公司生产的维血宁颗粒属于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品种,请于2005年1月1日后停止生产该品种。如在规定期限后仍继续生产该品种,将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假药查处。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附件: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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